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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制定目的
为规范全国制式服装、标志管理,统一着装标准、严肃执法风纪,维护卫生监督执法公信力,依据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》、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管理体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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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层面:原卫生部(现国家卫健委)统一制定全国卫生监督制服款式、面料、配色、全套标志标准,统筹全国制式服装管理。
省级层面:各省卫健委负责辖区内制服采购、配发、换季、稽查、回收全流程管理,制定本地换装时间细则。
市县机构:各级所落实日常着装、保管、回收、自查工作。
第三条 着装适用人员
仅限在编在岗、正式聘任员;劳务派遣、临时协管、后勤、行政非执法人员不得配发、不得穿着卫制式服装。
第四条 着装使用场景(必须着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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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展公共场所、医疗机构、饮用水、职业卫生、学校卫生等现场监督执法;
专项整治、重大公共卫生保障、抽检、案件查处;
卫生监督系统统一会议、执法宣誓、大型公务活动;
上级统一要求统一着装的公务场合。
第五条 禁止着装情形(一律不得穿制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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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班休息、私人外出、逛街、聚餐、旅游、娱乐场所消费;
女性监督员怀孕体型明显变形;
停职、立案审查、待处分期间;
醉酒、执行非公务、;
其他有损执法形象的场合。
第二章 制式服装与全套标志标准
一、四季服装品类(全国统一藏蓝色体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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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季:白色短袖制式衬衫、藏青夏西裤(女可配制式夏裙)、白色凉帽、黑色内腰带、黑色皮鞋;
春秋季:藏青西服常服、长袖白衬衫、蓝色制式领带、藏青大檐帽(女卷檐帽);
冬季:加厚藏青常服、防寒长大衣、冬棉帽;
配套:制式毛衣、防寒内胆、黑色制式皮带、制式鞋袜。
二、统一标识全套(不得私自更换、仿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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帽徽:铝质金色,国徽 橄榄枝图案;
肩章三分型
硬肩章:春秋冬常服佩戴; 软肩章:长短袖衬衫佩戴; 套式肩章:冬季大衣专用; 统一黑色底、金色卫生监督徽 五道渐变折线;
臂章:盾牌形,刺绣 “中国” 中英文 卫监徽,固定于左臂; 胸号牌:6 位金属编号,一人一号、终身唯一,左胸佩戴,严禁转借、交换; 专用制服纽扣、蓝色斜纹制式领带、领带夹。三、硬性面料与配色标准
制服主体藏蓝色统一国标色号;夏衬衫为白色军港呢,春秋冬套装为精纺哔叽加厚面料,大衣为加厚毛涤面料,各省市采购必须对标国家统一样品,不得私自改色、改款、简化工艺。
第三章 配发、申领与回收管理
第六条 配发标准与周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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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入职监督员入职统一全套配发;
常规换装周期:夏装 2 年一套,春秋常服 3 年一套,冬大衣 5 年一顶 / 件,帽子、领带、腰带 2 年更换;
因执法磨损、破损可凭旧物以旧换新;人为丢失、损毁由个人承担制作费用。
第七条 离职、退休、处分强制回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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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离卫生监督执法岗位、退休、辞职:全套制服 所有标志(帽徽、肩章、臂章、胸牌、大檐帽)全部上交单位库房统一销毁;
被开除、辞退、违法违纪处分:立即收缴全部制式服装及标识;
严禁私自留存、转赠、售卖、外借制服及执法标志。
第八条 采购管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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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省统一定点招标采购,禁止单位私自找厂家改款、加印私标;
严禁任何单位、个人仿制、买卖制服、全套标识;
库存制服、报废标识统一登记销毁,建立台账留存备查。
第四章 着装风纪规范(核心执行条款)
第九条 配套穿着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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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禁混穿:四季服装不得混搭;制服不得搭配卫衣、牛仔、运动鞋、拖鞋、凉鞋;不得制服与便服混穿;
长袖衬衫下摆必须扎进裤内,系领带;短袖衬衫下摆外放,重要公务活动统一系领带;
大衣仅允许最上方第一颗纽扣敞开,其余全部扣齐,不得翻大衣领;
统一黑色皮鞋、深色袜子,男性不得穿露趾鞋,女性不得穿超高跟、花式皮鞋。
第十条 标识佩戴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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帽徽、肩章、臂章、胸号牌必须齐全、端正,位置标准;
胸号牌一人一号,严禁互换、借用、涂改编号;
不得额外佩戴饰品、卡通胸针、装饰挂件,不得私自缝制图案、刺绣。
第十一条 仪容举止纪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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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型整洁:男性不留长发、胡须、大鬓角;女性发辫不披肩,不烫夸张发色;
不着浓妆、不戴夸张耳环、戒指、美甲;
着装时禁止挽袖、卷裤腿、敞怀、披衣、歪戴帽子;大檐帽帽檐与眉毛平齐;
室内公务可脱帽,站立时帽子夹左腋下(帽徽朝前),禁止抛扔、手提晃荡帽子;
着装期间严禁公共场所吸烟、饮酒、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。
第五章 保管、维护与报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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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妥善保管制服,定期清洗熨烫,保持无污渍、破损、褶皱;
破损、褪色、变形无法修复的制服统一登记报废,标识回收销毁;
建立《制服配发回收台账》,记录领用人、发放时间、换装、上交、销毁记录,档案留存不少于 5 年。
第六章 监督稽查与责任追究
第十二条 内部稽查
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将着装管理纳入日常卫生稽查,定期开展风纪检查,留存检查记录。
第十三条 违规处置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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轻微违规:混穿、标识佩戴不齐、仪容不整,当场责令整改,口头批评;
多次违规、拒不整改:内部通报批评、绩效考核扣分;
严重违规:
非公务穿制服逛街、饮酒、出入娱乐场所; 转借、售卖制服标识; 私自仿制、改动制服款式; 离职拒不上交全套制服标志; 视情节给予警告、记过等政务处分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科室负责人管理责任;涉嫌牟利售卖制式标识的移交纪检或公安处理。
第七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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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健委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气候细化换季时间、寒区冬装增补标准;
本办法依据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、着装管理的通知》(卫办法监发〔2004〕103 号)制定,现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制服管理以此文件为依据;
本办法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科室负责解释。